最高法院明确:确认劳动关系无需劳动仲裁,社保部门可直接认定!

周明说法
2024-12-28 09:05广东律师
关注
摘要
帮你速读文章内容
#深度好文计划#
想了解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周明说法”!
本文源自真实案件,涉及隐私,当事人系化名。
参考资料:裁判文书网,社会保险法,行政诉讼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司法解释。
图片皆为网图,与案无关。
原创文章,搬运必究!
确认劳动关系必须先要劳动仲裁吗?
社保部门能不能直接认定劳动关系呢?
我相信,绝大多数人对这样的问题没有搞清楚,结果碰了一鼻子灰。咱们来一起分享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就这个问题给出的一锤定音的答案,揭示了社保部门在劳动关系确认上的新权限,指明了劳动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新路径。

一、案例直击:劳动关系迷雾中,社保部门“亮剑”解纷争!
在海南那片热土上,贸易公司与职工肖斌真之间,上演了一场关于劳动关系确认的“罗生门”。这场纷争,就像一部跌宕起伏的电视剧,不仅剧情曲折,更在劳动关系领域投下了一颗震撼弹。
案说这个肖斌真呢,那可是贸易公司的老员工了,早早就在这家公司“扎根”,一直勤勤恳恳,直到2013年3月31日才依依不舍地“退休”。但谁也没想到,在这段长达十几年的“职业生涯”中,竟然隐藏着一段不为人知的“秘密”——公司在2010年9月至2013年3月期间,竟然没有为肖斌真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可把肖斌真急坏了,要知道,社会保险可是关乎自己未来生活的“大事”啊!于是,他毫不犹豫地找到了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原社会保险事业局),提出了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社保中心接到申请后,那叫一个“雷厉风行”,经过一番“抽丝剥茧”的核查,终于确认了公司确实存在漏缴的问题,通知要求其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
但公司方面呢?嘿,他们可不认这个账!坚称在那段时间里,公司与肖斌真并不存在“实际”的用工关系,无需补缴社会保险费。这一下,双方就像两只斗红了眼的公鸡,谁也不让谁,争执得那叫一个“热火朝天”。这场纷争也就此升级,最终一路“杀”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家门口”。咱们来看看他们如何斗智斗勇的。
中级法院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核定社会保险费数额,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本案中,有另案生效判决书确认:贸易公司与肖斌真之间自2000年8月起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其中2010年9月至2013年3月贸易公司未为肖斌真缴纳社会保险。省社保中心根据肖斌真申请,核查、通知贸易公司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申报,该行政行为并无不当,驳回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贸易公司当然不服呀,上诉至省高级法院。省高级法院认为,肖斌真在2010年8月3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未再向贸易公司提供劳动,也就是说,肖斌真与贸易公司之间没有实际的用工关系。并且,在另案已经生效的判决书中,肖斌真并未请求其与贸易公司之间,自2010年9月1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另案已经生效的判决,未作出判决确认:肖斌真与贸易公司自2010年9月至2013年3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此后,肖斌真虽起诉请求确认其与贸易公司自2010年9月至2013年3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但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该诉求被驳回。因此,省社保中心认定肖斌真自2010年9月至2013年3月31日与贸易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证据不足,其作出的通知书应予撤销,一审判决应予撤销。
肖斌真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认为,省社保中心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劳动关系予以直接确认,并作出处理决定,完全属于其职权范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为这场纷争画上了句号。
二、专业解读:劳动关系确认不再“绕弯子”,社保部门“一锤定音”!
这场纷争的焦点,说白了就是社保部门在劳动关系确认上的职权问题。那么,最高法院又是如何“亮剑”的呢?
咱们这就来好好分析一番!你一定有不一样的收获!
1、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咱们得明确一个“大前提”: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那可是用人单位的“天职”,谁也不能赖账!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那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就有权“出手”,核定社会保险费数额,并要求用人单位补缴。这一点,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中,那可是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这里就不再啰嗦了。
2、社保部门在确认劳动关系时,不需要先经过仲裁裁决程序,有权对劳动关系予以直接确认
问题来了,社保部门在确认劳动关系时,是不是得“绕个弯子”,先经过仲裁裁决程序呢?嘿,最高法院的判决可给了咱们一个大大的“惊喜”:不需要!咱们接着看。
(1)社保部门在行使该项职权时,就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不是需先经仲裁裁决程序,对此,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因此,省社保中心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劳动关系予以直接确认,进而作出处理决定,属于其职权范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2)社保部门经审查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符合行政效率的原则,也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一致。
(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中认定,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该答复尽管是针对工伤认定,但亦能佐证社保部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肖斌真成为幸运人
在这场纷争中,最高法院就像是一位“明察秋毫”的大法官,一眼就看穿了问题的本质。他们明确指出:社保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完全有权对劳动关系予以“直接确认”,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这一判决,就像一把“利剑”,直接刺破了公司方面的“谎言”,为肖斌真等劳动者撑起了“保护伞”。
咱们再回到这个案例上来。省社保中心在接到肖斌真的申请后,那叫一个“果断”,迅速展开核查,并确认了公司漏缴社会保险费的事实。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并没有因为公司的“狡辩”而停下脚步,而是坚定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最终,最高法院的判决也为他们的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咱们说这场纷争虽然曲折,但结果却是“大快人心”。说真的,肖斌真确实是一个幸运人!
案例索引:(2020)最高法行再507号